发布日期:2009-10-27
尊敬的京卡借记卡持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办发〔2009〕149号)的要求,自2009年10月30日起,凡欲通过我行或者他行的自助机具办理转账业务的京卡借记卡持卡人,不论转账金额大小,均须事先办理申请及书面确认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持卡人需要通过自助机具办理转账业务,请由本人提前持京卡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并办理开通手续。自2009年10月30日起,对于未在我行办理自助机具转账业务开通手续的借记卡,持卡人将不能通过自助机具办理转账业务。
2009年10月30日之前已向我行申请开通了自助机具转账业务的京卡持卡人,在办理自助机具转账业务关闭、修改日累计转账限额手续前,本行视同持卡人同意继续使用自助机具转账业务,且持卡人的每日每卡累计转账限额自动设定为人民币5万元。
自2009年10月30日起,持卡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到我行营业网点设置所持借记卡的日累计转账限额(每日每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注:
1、本公告所称的京卡借记卡是指储蓄卡、普通借记卡、储蓄未来卡、双币种国际借记卡、郁金香卡、贵宾卡、富民卡、互助服务卡等借记卡。
2、本公告所称的自助机具转账业务,指持卡人在我行或者他行的自助机具上操作的行内转账和跨行转账业务;
3、下列自助机具转账业务无需申请即可办理,且不计入上述最高日累计转账限额,也不计入持卡人设定的自身转账限额,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
(1)通过自助机具缴纳税款、电话费、燃气费、水费、电费及其他各项公用事业税、费;
(2)借记卡卡内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4、办理自助机具转账业务的转出方和转入方中,只有资金转出方为京卡持卡人的才需要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开通及签约手续,转入方无需办理上述手续。
北京银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